根據物產中大(600704,股吧)集團2019年半年報顯示,其子公司中大期貨2019年上半年營收111,731.27萬元,凈利潤1,461.91萬元,較2018年同期分別上漲200.25%、60.44%,看上去中大期貨貌似正從2018年連續遭監管處罰的陰霾中走出來。但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黃美珍與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中大期貨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卻反映出中大期貨因違規代銷私募產品的麻煩并未完全解除。
中大期貨被判賠償投資者本金200萬元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2945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黃美珍與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中大期貨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曉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因工作調整,本案變更為由審判員季玲玲進行審理。2019年5月5日,兩被告分別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裁定駁回其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后被告中大期貨永康營業部不服裁定,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后本院分別于2019年7月30日、9月20日、1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黃美珍的委托代理人朱劍文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聶麗娟均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斌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晟杰僅參加第一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決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中大期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黃美珍投資本金200萬元。
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黃美珍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兩被告立即賠償原告投資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142500元(以20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從2017年9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3月20日,合計2412500元;二、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時,原告黃美珍明確第一項訴請應扣除已支付的84784.47元,合計為2057715.53元。
事實和理由:兩被告系上海宇艾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艾公司”)“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專項私募基金”(以下簡稱“宇艾基金”)的代銷機構,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為中大期貨有限公司在永康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2017年9月,兩被告在未對宇艾基金對應的出票人中能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能源公司”)涉及重大未決訴訟案件進行調查核實,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的銷售人員、副經理胡曾意,在明知原告不符合購買資質的情況下,主動向原告推銷該基金產品,并口頭承諾年化基準收益為7.6%。為使原告滿足購買條件,胡曾意還偽造了原告的收入證明,致使原告簽訂了《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專項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其中,中能源公司為本基金投資標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宇艾公司為基金管理人。
2017年9月20日,原告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通過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永康金勝支行將認購金額200萬元轉入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證券基金外包募集專戶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專項的銀行賬戶。2017年9月22日,宇艾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基金份額認購確認書,確認原告已認購宇艾基金,認購金額為200萬元整。但產品期限屆滿后,原告未能按期贖回投資款,更未收到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承諾的收益。為此,原告多次向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咨詢和催促,但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均隱瞞不報。2018年3月8日,宇艾公司發布公告,告知宇艾基金由于中能源公司未兌付,導致私募基金資產無法兌現。自此,原告才知曉宇艾基金并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此后,原告發現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的銷售人員胡曾意在銷售上述基金產品時,并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2018年9月20日,浙江證監局下發《關于對中大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明確被告存在前述眾多違規行為,要求其進行整改。
原告認為,兩被告在代銷基金產品時,未盡到調查核實義務,主動將不適格的投資者引入資本市場,并存在諸多違規銷售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該行為違反了《侵權責任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利,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系中大期貨有限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且其財產不足以承擔賠償責任的,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因該款基金產品系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銷售,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的未盡職調查、員工無資質銷售、主動推銷、偽造收入證明等侵權行為也都發生在永康,且原告系從永康匯款,因此侵權行為發生在永康市。
庭審時,原告黃美珍補充事實如下:2017年9月中旬,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的副經理胡曾意打電話給原告,向其推薦購買宇艾基金時告知原告保本保收益,且公司買了,其很多員工也買了。原告提出要怎么買,胡曾意說收入證明、問卷評分都會弄好,讓原告簽字就行。2017年9月18日,胡曾意又發微信催原告說周三即9月20日是最后的打款期,原告即到被告處購買了涉案基金。另,宇艾基金是9月18日開始募集,22日正式成立,180天的期限,2018年3月21日到期。基金成立以來,原告僅于2018年4月12日收到分紅款70739.76元,5月16日收到清算分配款14044.71元,合計84784.47元。
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中大期貨有限公司答辯如下:
一、本案案由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是基于侵權法律關系起訴,一審法院也以此法律關系作為管轄依據,但原告在本案主張的財產損害賠償為賠償投資款本金及利息損失,該損失實質為合同違約損害,且目前損害結果未確定,故貴院應駁回起訴,或裁定對本案中止審理。
(一)原告主張的訴請是要求賠償其投資款本金及利息損失,而該損失系因其投資的宇艾基金未變現,無法清盤從而造成損失,故原告所謂的虧損是基于案涉基金的投資結果。因原告就案涉基金而享有的權利是基于其簽署的《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額認購確認書》,故原告就案涉基金的投資結果及其損害提出索賠請求,首先應當基于《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合同責任人主張,但原告目前尚未向合同相對人主張權利。同時,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同樣作為投資者,與原告等投資人一起購買了案涉基金同一批次產品,為了維護權益,與案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宇艾公司以及中能源公司簽署了《兌付計劃書》。依據《兌付計劃書》,被告和案涉基金同一批次的其他投資者可以向宇艾公司、中能源公司主張投資本金及按照“業績比較基準”確定的利息。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的上述行為,一方面將依據《基金合同》無法確定的債權債務,通過《兌付計劃書》得以明確,另一方面增加了案涉基金投資者可以主張權利的債務人主體即中能源公司。現原告向被告主張侵權責任,其所謂的損害結果卻須依據合同權利的主張并獲得司法支持后的實現情況來確定,而被告并非合同相對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故原告在未主張合同權利的情況下,超越合同關系,直接向被告主張權利,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
(二)《基金合同》、《兌付計劃書》簽署后,大多數投資者按上述協議到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對宇艾公司、中能源公司提起訴訟,均達成和解或取得勝訴判決。事實上,原告也已經根據上述協議在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是目前該案尚在審理中。
(三)原告主張的損失為投資本金以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但是根據被告的了解,原告已經依據《兌付計劃書》獲償了部分款項,故原告主張的損失與實際情況不符。
因此,被告認為,首先,原告就其主張的損失系原告簽署的《基金合同》及該合同履行引發,故本案的事實認定及審理須以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結果為前提。其次,根據其他投資人的已有判例,原告起訴中能源公司,有極大概率能夠獲得勝訴判決并獲得賠償,貴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將可能出現不同法院就同一事實作出不同認定,且可能存在原告就本案的同一筆損失主張雙倍賠償。因此,本案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裁定中止審理,待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審結后再繼續審理本案。
二、原告在投資案涉基金前,被告對其進行了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并據此確定原告的風險承受能力,其風險承受能力與案涉基金風險相符。同時,原告在投資案涉基金時,簽署了《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金融產品認購確認單》等材料,相關材料就案涉基金的相關風險進行了充分的說明,均得到原告的簽字確認。此外,被告還在原告投資案涉基金時,通過員工告知、電話回訪等形式再次同原告核實其是否知曉案涉基金相關風險的問題。因此,原告是充分知悉案涉基金的相關風險的,應當預見案涉基金可能產生的虧損,在此基礎上原告決定進行投資,應對虧損的結果負責。
三、原告主張的損失與被告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一)原告投資案涉基金屬于投資行為,其主張的虧損是基于案涉基金的投資結果,該投資結果是受市場相關風險而產生的。被告的代銷行為,僅僅是使原告獲得投資的機會,并不會對投資行為的結果產生任何影響。從投資者之前的投資經歷看,被告的代銷行為與投資結果也沒有任何關系。原告曾購買過同是被告代銷,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即宇艾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產品,且通過該基金產品獲利。由此可見,被告的代銷行為對案涉基金的投資結果沒有影響,從而也不會直接導致原告所主張的損失發生。
(二)原告提供浙江證監局出具的相關決定,主張被告存在違規行為,并據此認定被告的相關行為是造成原告產生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但上述決定中認定的相關內容,無論是有關中能源公司重大未決訴訟的調查核實,還是收入證明的開具,或是胡曾意是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等,均與原告主張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監管部門要求被告對業務辦理過程中的不規范和個別員工的瑕疵行為進行整改,是監管職能的要求,但原告不能據此認定被告存在侵權行為。
(三)原告主張被告員工存在主動推銷案涉基金、口頭承諾年化基準收益等侵權行為,但是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故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裁定對本案中止審理。
根據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系中大期貨有限公司在永康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系宇艾公司發行的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專項私募基金的代銷機構。
2017年9月18日,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在其內部基金銷售群中發布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固收理財產品信息即產品期限短(不超過180天),收益率較高7.6%(年化),銷售費用0.5%(年化)等。
2017年9月20日,原告黃美珍在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的員工胡曾意的推介下,與基金管理人宇艾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專項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一份,約定:本基金全部基金資產用于受讓上海能平實業有限公司持有的對中能源公司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受益權;基金存續期限為180天;認購基金份額為200萬份,認購金額為200萬元;分配投資者本金及不高于業績比較基準的基準收益,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年化7.6%,份額基金收益業績=7.6%*該份額存續天數/365,如有剩余基金資產,全部作為業績報酬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等等。現查明,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的員工胡曾意系通過掛名陳魏士的方式銷售案涉基金,并告知原告黃美珍案涉基金為固定收益年化7.6%。
同日,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對原告黃美珍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評估測試,并由原告黃美珍簽署確認普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告知書,其中匹配意見為原告是C3類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適配R1、R2、R3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同時,原告向被告簽署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金融產品認購確認單以及投資者承諾各一份,并通過中國銀行永康金勝支行將認購金額200萬元轉入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證券基金外包募集專戶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專項的銀行賬戶。
2017年9月22日,宇艾公司向原告出具基金份額認購確認書一份,確認原告已認購宇艾基金,認購金額為200萬元整。產品期限屆滿后,原告未能按期贖回投資本金及收益。
2018年3月8日,宇艾公司發布公告,告知計劃解決方案:涉及已到期未完全兌付的產品,2018年3月20日分配不低于合同約定的收益金額(清算工作1-3個工作日,以最終托管機構清算分配時間為準),所涉及產品按到期時間先后順序分三個月時間分批次兌付清算完成。4月12日,原告黃美珍收到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專項私募基金分紅70739.76元。4月20日,宇艾公司發布《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專項私募基金》運營通知,通知如下:管理人結合投資需求決定延長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專項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專項私募基金展期運作,管理人將按時披露項目運作情況。5月16日,原告黃美珍收到宇艾供應鏈二十六期專項私募基金清算款14044.71元。
2018年3月19日,因宇艾供應鏈二十一期、二十二期、二十三期、二十四期、二十六期、二十七期專項私募基金大部分已到期未按期兌付,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作為銷售機構,與宇艾公司、中能源公司簽訂兌付計劃書,承諾按期向基金投資人償還和兌付融資款本息。協議簽訂后,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就其認購的宇艾二十一期基金仍未能得到完全兌付。為此,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將中能源公司訴至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勝訴判決后,中能源公司至今未完全兌付。
2018年9月26日,浙江證監局下發《關于對中大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和《關于對胡曾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其中《關于對中大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內容如下:中大期貨有限公司在代銷宇艾公司發行的產品過程中,未對部分產品對應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出票人中能源公司涉及標的金額19.56億元的重大未決訴訟進行調查核實,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員工胡曾意偽造黃某珍收入證明,向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投資者私募基金產品,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即《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員工胡曾意向投資者胡某利、黃某珍私募基金產品時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通過內部員工微信群發布的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宣傳口徑存在“年化收益率7.4%”“7.4%”等表述。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等。
另查明,中能源公司涉及的重大訴訟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5)高民(商)初字第4670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中),但中能源公司確已被多家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原告黃美珍起訴中能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原告未繳納訴訟費用,已于2019年10月29日按自動撤訴處理。
本院認為,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系中大期貨有限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其中中大期貨有限公司系案涉基金的代銷機構,而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系案涉基金的實際代銷者,故原告黃美珍系與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之間共同發生金融理財服務法律關系。現原告黃美珍在被告的推介下認購了涉案基金200萬元,但是基金產品期限屆滿后,案涉基金未能按約進行清算分配,導致原告黃美珍僅于4月12日收到案涉基金的分紅款70739.76元、5月16日收到清算款14044.71元,剩余投資款項至今未能收回,其投資損失結果已確定發生。
關于本案原告黃美珍的實際損失。依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截止案涉基金產品到期日即2018年3月19日止,原告黃美珍應得收益計算為75577.18元,此后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損失,但原告黃美珍僅于2018年4月12日收到案涉基金的分紅款70739.76元,以及2018年5月16日收到清算款14044.71元,因此,本院認為,原告黃美珍的實際損失應系未收回的投資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損失(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9207.29元)。現原告黃美珍自愿主張損失賠償金額為投資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從2017年9月21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84784.47元),系其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并未超過其實際損失,本院予以認定。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黃美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投資基金產品的風險,其應依照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合理投資,但其在購買案涉基金時,未充分考慮自身的財務狀況,且疏于對金融產品的了解和關注,對本案損失的發生亦具有較小的過錯。因此,為了體現公平原則,考慮本案原告已實際收回84784.47元,以及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定由兩被告賠償原告黃美珍投資本金200萬元,其余利息損失由原告黃美珍自行承擔。
綜上,原告黃美珍的訴訟請求中合法有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要求中止審理或駁回起訴的抗辯意見,因原告黃美珍與案外人宇艾公司或中能源公司之間的基礎事實及法律關系與本案不同,原告黃美珍有權選擇向金融產品的銷售機構主張賠償責任,故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中大期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黃美珍投資本金200萬元。
二、駁回原告黃美珍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大期貨私募代銷違規14天領12張罰單 董事長、總經理悉數被罰
上述案件中中大期貨存在的違規私募代銷行為在2018年已經遭到了監管的處罰。2018年9月中旬以來,中大期貨連續接到浙江證監局12張罰單。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被悉數點名,這牽出了私募產品代銷違規的冰山一角。

在浙江證監局的公告中,中大期貨的違規行為多達9條,均涉及私募產品代銷,主要違規問題包括:
一、在代銷上海宇艾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發行的產品過程中,未對部分產品對應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出票人中能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涉及標的金額19.56億元的重大未決訴訟進行調查核實。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在銷售“宇艾供應鏈二十三期專項私募基金”時,投資者簽署的基金產品合同約定“產品期限為180天,管理人有權提前結束,原則上封閉運行,臨時開放日不允許贖回”;未與購買3個月期限產品的華某妹、吳某中等7名投資者通過簽署補充協議等方式確定其產品期限;華某妹、吳某中等3名投資者的產品期限由3個月變更為6個月時,公司僅通過口頭方式、未通過簽署書面協議或電話錄音等留痕方式與前述投資者確認其更改產品期限的意愿;公司《金融產品認購確認單》未記載朱某松、方某等6名投資者的產品期限。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及《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三、公司員工章世俊、祝玲莉偽造投資者華某妹、沈某良收入證明,員工胡曾意偽造投資者黃某珍收入證明,員工陳靜偽造投資者朱某群收入證明,員工葉磊為其本人及投資者高某琪偽造收入證明,向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產品。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四、你公司通過內部員工微信群發布的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宣傳口徑存在“年化收益率7.4%”“年化7.4%”等表述;員工劉云舒向投資者胡某云推介“華設消費金融一號私募投資基金”時宣傳產品保本;員工陳松向投資者王某推介“宇艾供應鏈二十三期專項私募基金”時存在“年化7.4%”“年化7.6%”等表述;員工邵燕麗向投資者陳某紅推介“宇艾供應鏈二十一期專項私募基金”時存在“年化7.6%”的表述;員工儲成玉向投資者錢某重推介“宇艾供應鏈二十三期專項私募基金”時存在“收益:年化7.6%”的表述。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及《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五、公司員工胡曾意向投資者胡某利、黃某珍銷售私募基金產品時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劉云舒向投資者胡某云、鄭某銷售私募基金產品時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葉磊向葉某蘭銷售私募基金產品時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銷售獎金由公司發放給掛名銷售人員,掛名銷售人員再返還給前述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六、公司員工劉云舒明知投資者胡某云拼湊資金購買私募基金產品仍向其銷售,員工陳靜明知投資者朱某群拼湊資金購買私募基金產品仍向其銷售。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七、公司4名員工拼湊購買、2名員工與1名投資者拼湊購買私募基金產品,銷售獎金由公司發放給掛名銷售人員,掛名銷售人員再返還給前述人員。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八、公司2016年第四次辦公會議決定由總經理魯峰分管基金銷售業務,2016年4月至今,魯峰實際分管基金銷售業務。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我局報送的《關于高管人員職責分工的報告》中記載公司副總經理王芳分管基金銷售業務,報備材料存在虛假記載。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九、在我局對公司開展現場檢查過程中,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將《中大期貨2016年第四次公司辦公會議紀要》部分內容修改后向檢查組提供,所提供材料存在虛假記載。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前述第三、四、五、六、七項行為反映出公司在基金銷售業務和員工行為管控方面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中大期貨上述違規行為反映出公司在基金銷售業務和員工行為管控方面存在重大內部缺陷,浙江證監局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中大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的措施,公司董事長陳忠寶、總經理魯峰、首席風險官宣偉瑜、財富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方獻軍均收到警示函。
事實上,此前,9月13日,浙江證監局已經因為中大期貨在運作“中大期貨—侯潮1號資管計劃”未嚴格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未有效建立并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和流程,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而出具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18年凈利潤大幅下滑超9成 最新分類評級連降6級
或受此影響,中大期貨2018年營業收入73,776.41萬元,雖然較2017年增長9.59%,但凈利潤卻大幅下滑91.89%,由2017年的2,665.07萬元,降至216.12萬元。
而在去年10月由中國證監會組織實施的2019年期貨公司分類評價結果顯示,中大期貨的分類評級由2018年的BBB級,連降6級到了D級。
公開資料顯示,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世界500強企業——物產中大集團(股票代碼:600704)金融板塊的核心成員;是五大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
公司總部位于杭州,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福州、西安等中心城市設有二十多家營業部。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2011年公司首批獲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2013年2月獲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2015年1月成為浙江省內首個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目前經營范圍為: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資產管理、基金銷售。
現任董事長周學韜,1979年7月出生,碩士。曾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市場部高級經理,運營總監助理,股本業務部執行總經理;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金期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CICC Commodity Trading Ltd執行董事。現任物產中大集團副總裁兼中大期貨董事長。

現任總經理朱彤,曾任中大期貨副總經理一職,2018年11月接替魯峰擔任中大期貨總經理。

上述案件僅涉及中大期貨私募違規代銷亂象中的一名受害投資者,在法院判決中大期貨賠償投資者損失本金后,后續是否會拉開投資者維權大幕,而中大期貨管理層又將如何應對,讓我們拭目以待!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無關。和訊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