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發布通知,對限倉和期權行權校驗等部分內容進行修訂,修改后的規則自5月11日結算時起實施。
據通知,本次修改涉及《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統一了乙二醇品種根據合約持倉量提高保證金和縮小持倉限額兩項規則中的觸發條件和執行時間;二是修改了期權行權時交易所對持倉限額和資金檢查的規定;三是完善了限倉制度相關表述。
記者了解到,乙二醇品種不同合約在交割月前月提高保證金、縮小持倉限額的觸發條件和執行時間上均有細微差異,為便于市場更好地理解,此次進行了統一。統一后,保證金提高至10%(20%)、持倉限額降低至3,000(1,000)手的觸發條件均為合約持倉量大于12(8)萬手;合約持倉量大于12萬手提高保證金到10%、縮小限倉至3,000手的措施執行時間為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從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執行)至該月第十四個交易日期間,合約持倉量大于8萬手提高保證金到20%、縮小限倉至1,000手的措施執行時間為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從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執行)至該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期間。同時,交易所修改了乙二醇限倉規則表述方式,采用文字加表格的形式以使相關規則更加清晰易懂。
關于期權行權相關規則,考慮投資者可以通過行權后對沖等方式主動避免行權導致的資金不足和超倉情形,同時為提高期權行權便利性,大商所參考其他交易所相關業務處理方式,此次修改了交易所端期權行權時對限倉和資金檢查的有關規定。修改后,規則與其他交易所保持一致,便于會員單位和投資者理解和執行。
據悉,除前述內容外,此次涉及的其他調整是將交易所一直以來實行的部分做法在規則中予以明確,以進一步提高規則透明度,優化規則表述,便利投資者更好地理解和參與。如在規則中明確,交易所比例限倉階段計算持倉限額所參考的合約持倉量為前一交易日結算時的合約持倉量,合約某階段限倉執行的起點為該階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以交割月份持倉限額為例,該限額是從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的結算時開始執行,如果一個投資者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的結算時持倉量仍大于交割月限倉標準,該投資者就違反了交易所限倉管理規定,交易所會通過會服系統向會員單位發送超倉強平通知。
交易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前期在市場調研中,會員單位和投資者對規則的優化提出了意見和建議,為更好的滿足市場需求,不斷完善期貨市場業務和規則制度,大商所此次對相關規則進行了調整和優化。下一步,大商所將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國家戰略根本宗旨,及時了解市場聲音,不斷修訂完善規則制度,持續加強業務服務,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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