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了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的主要舉措。一是優化出資人代表機構履職方式。出資人代表機構要依法科學界定職責定位,通過實行清單管理、強化章程約束、發揮董事作用、創新監管方式,加快轉變履職方式,依據股權關系對國家出資企業開展授權放權。二是分類開展授權放權。出資人代表機構對不同類型企業給予不同范圍、不同程度的授權放權。其中,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一企一策有側重、分先后地向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授權放權。對其他商業類和公益類企業,要充分落實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對其中已完成公司制改制、董事會建設較規范的企業,要逐步落實董事會職權。三是加強企業行權能力建設。通過完善公司治理、夯實管理基礎、優化集團管控、提升資本運作能力,確保各項授權放權接得住、行得穩。四是完善監督監管體系。通過搭建實時在線的國資監管平臺,整合監督資源,嚴格責任追究,實現對國有資本的全面有效監管。 (鮑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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